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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核定下达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面积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28 07:46:33
导读:市(州)林业局,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渡河造林局、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我省按国家有关规定区划界定并上报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地(以下简称国家公益林和省公益林),已分别由国家林业局和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现将各市(州)、县(市、

市(州)林业局,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渡河造林局、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我省按国家有关规定区划界定并上报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地(以下简称国家公益林和省公益林),已分别由国家林业局和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现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公益林和省公益林面积核定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各地要按此次核定下达的公益林面积,以2008年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为基础,进一步将国家公益林和省公益林全部落实到山头地块,上图建档,分别建立制作shp格式国家公益林和省公益林矢量数据库,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并抄送省森林资源和荒漠化监测中心。

  二、严格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管理。公益林区划界定事关林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事关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事关全省生态建设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益林区划成果管理,严格执行公益林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公益林一经划定,应保持其面积、位置、范围、界限相对固定。各地要保持2008年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相对稳定,已经区划为公益林的小班,不得调整其位置;未经规定程序和有权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公益林面积。要严肃纪律,因违反规定调整公益林面积和位置,给林权所有人造成损失,以及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林区不稳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公益林补进与调出的条件和程序。各地要加强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宣传,补进和调出公益林要尊重林农意愿。国家公益林的补进和调出,必须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因国防需要、新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重要水库等补充申报公益林的,应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独申报,经核查并批准后方可划为国家公益林。

  2008年区划界定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林农意愿发生变化要求调出且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须经本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征得县级政府同意,以县为单位按林权人逐一登记造册(格式见附件2),经逐级审核后于2013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公益林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定批复、省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复后,可调出公益林。区划界定前原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原则上不得调出;不符合条件的林权人提出调出申请的,各地不得受理。今后,集体(含由林农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一经划定并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原则上不得再调出;经批准调出的,非特定事由不得再补进公益林。

  2008年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国有林地,不得再调整为商品林地,严禁将国有公益林地调整为集体公益林地。公益林补进和调出对象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经批准后应及时更新图表、卡片、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四、及时上报征占用公益林地等变化情况。2008年区划界定公益林以后,经批准征收占用林地(永久部分)而减少的国家和省公益林面积,各市州应以县为单位据实逐一统计汇总(格式见附件3)后,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并在上报公益林shp格式数据库时将此部份公益林的地块和面积相应核减。今后,各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所属各县(市、区)上年度因征占用林地减少的国家公益林和省公益林面积上报省林业厅。按照各地上报的变化情况,相应核减各地公益林面积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用。不得以占补平衡为由补充或调整公益林区划。

  五、规范公益林档案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公益林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公益林档案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做到人地林相符,图表薄一致,公益林变动的申请、公示、检查等材料要及时归档。要结合国家林业局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做好本单位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事宜请与省林业厅资源处和四川省森林资源和荒漠化监测中心联系。

  联系人:省林业厅资源处李裕  028—83224730

  省森林资源和荒漠化监测中心刘波  028—83172621

  四川省林业厅2012年11月22日

  (据四川省林业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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